DNA親子鑒定技術因其極高的準確率和客觀性在當前甄別親子關系是否存在的證據中處于明顯的優勢地位。因此,在父母子女身份關系的確認中,尤其是在子女與生父關系的確認中,往往因為身份關系的確立和推翻所可能導致的一系列社會后果,如家庭的穩定、撫養義務的確立或重新確立以及涉案人的名譽等,當事人出于利害關系的綜合考慮,會選擇是否進行親子鑒定來維護自己的利益。那么在一方申請親子鑒定,另一方拒絕親子鑒定的情況下,會產生什么后果呢?
親子鑒定結果作為證據的一種,在使用過程中同樣遵從民事訴訟證據的一般規則,同時,還要受身份法特殊性的約束。其結果是在不同的訴求中,對申請親子鑒定者要求承擔的舉證責任要求截然不同,而申請者承擔舉證責任的程度也就是推定被申請者拒絕親子鑒定要承擔于己不利后果的界限。這種理念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中再次予以明確。上述解釋第三條規定,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雙方可能存在親子關系,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張成立。
也就是說,在婚生子女的否認和非婚生子女的確認中,法律對申請親子鑒定方承擔的舉證責任的要求,即可以使舉證責任轉移到持相反主張的被申請方,申請方所要提供證據證明的程度是不一樣的。這既體現了證據規則的內在要求,也體現了對現有婚姻家庭關系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護的價值追求。在婚生子女的否認中,申請方必須提供證明親子關系不存在的必要證據。 實踐中,這些證據包括:(1)否認親子關系的DNA鑒定結論;(2)否認親子關系的血型證據;(3)父方或母方的自認;(4)在母方可能的受胎時間內,父方不可能與其同房(如在獄中服刑)等,如果申請人提出了必要的證據,舉證責任就轉移到被申請人,這時候,被申請人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就推定親子關系不存在。而在非婚生子女的確認中,由于首先要解決的是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因此,非婚生子女一方只要能夠證明母方與被申請方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關系,如同居的事實、在賓館開房的事實、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甚至雙方有親密關系的合影等足可以使法官相信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關系,都可能使舉證責任轉移到被申請人,這時候,如果被申請人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親子關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