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鑒定和司法鑒定的異同
根據鑒定目的的不同,DNA親子鑒定可以分為司法鑒定和個人鑒定。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是我國主要的法律鑒定制度。
司法鑒定的原則規定:
1、司法鑒定只能適用于訴訟活動,是在特定的訴訟審判程序過程中,由法官啟動的一項科學鑒定活動。換言之,不參與訴訟活動的,也就是不在法庭打官司,就不需要做司法DNA親子鑒定;需要打官司,訴訟到法院后,由法院啟動的鑒定,才叫司法DNA親子鑒定。
2、司法鑒定活動必須遵循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進行,程序違法的鑒定結論不能成為鑒定材料。司法鑒定要做到:鑒定主體合法,鑒定材料合法,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步驟合法,鑒定方法、標準合法。司法鑒定必須由相關機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出具委托書,經過一系列司法公證程序所完成的鑒定,才叫司法鑒定,并只作為法庭證據使用,鑒定結論必須接受法庭質證方為有效。
目前DNA親子鑒定80%以上都沒有啟動司法鑒定,都屬于個人鑒定。個人鑒定是鑒定機構對個人的遺傳基因所做的生物學鑒定,在取樣環節,不需要公檢法出具委托書,也不完全需要申請人提供身份證等證件和同意書,僅做為鑒定人親權鑒定的一個憑證,并可作為證據之一,但鑒定流程、鑒定結果準確性是和司法鑒定一致的。